一篇关于汽车保险知识的文章
1、车辆保险的种类: 车辆保险有两种,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主要指车辆本身(包括随车备的零部件和设备)在停放或行驶中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如路边的行人、财物等,而驾驶员及车上所有人员均不是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保险。两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都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如果驾驶员想对本身安全保险,则需投保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其他人身保险。在投保时,驾驶员及单位可以两种保险一并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投保。为了使个人或单位得到较为完整的经济保障,保险时最好能两种一并投保。
2、办理保险的手续: 凡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或联户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的)车辆,只要牌证齐全,经车辆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均可向全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1)个人投保手续: 将车辆开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随身带齐本人的工作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有磁投保车辆的有磁证件,如果是从事个体营运的车辆,还应带上营业执照,到当地保险公司业务科办理投保手续。经保险公司验明有关证件认为符合投保条件后,填写车辆投保单。保险公司检查投保单填写无误后,根据情况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符合保险条件,便可以确定起保时间,并核收保险费。起保时间由投保人决定,可立即开始,也可以办理预定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年、月、日、时直至分,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分别签字盖章,保险单生效时间从约定起保日的当天0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的当天24时止。保险有效期以1年为限,可以多于1年,但不能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保,只是要重新办理手续。保险单一式两份,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分别保管。如果在保险期内出险,索赔依据就是保险单和保险费交纳收据。
(2)集体单位投保手续: 除带必要证件外,尚需开列出投保车辆的型号、牌号、行驶证号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手续或派人到投保单位去办理手续。目前,大多数省、市已实行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办法,保险公司在车辆检验部门通常派有工作人员,在车辆接受检验的同时,直接为车辆办理保险业务。
(3)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手续:与上述基本相同,可与车辆损失同时投保。
3、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投保费用。在计算保险费之前,应先弄清楚保险费率的核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率有明确的规定。各保险分公司在此规定基础上确定投保车辆的具体保险费率,在确定时应掌握以下几条标准:(1)如果车辆兼作不同用途(如既载货又载客,或既自用又营业),则按高档费率计算;(2)如果是出租车辆和专业运输车辆或其他载客装货收取运费和租金的车辆,均应按营业性车辆计算保险费率。另外,个体、联户经营运输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有执照的车辆,也应按营业车辆核定保险费率。
4、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的确定: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如果有下列情况导致投保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1)碰撞、倾覆、失火或爆炸;(2)暴风、龙卷风、雷击、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沙暴、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动物体的坠落;(3)全车失窃超过3个月;(4)运载保险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驾驶员随车照料的车辆造成的损坏。 此外,保险车辆由于上述原因而采取保护、施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5、保险车辆失窃,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备案: 全车失窃3个月以上仍未寻获,可持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如果只是部分零件失窃,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在失窃后,偷车人在外造成了车辆本身的损失,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偷车人驾驶保险车辆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其经济损失根据有关部门的裁决来确定。全车失窃3个月以后,保险公司已赔付后又寻获车辆时,或退回保险金领回全车,或全车由保险公司处理,由两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6、保险车辆遭受损失需要修理时如何处理: 保险车辆在遭受意外损失时,应先明确责任范围。如果是属于保险内的损失需要修理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明确修理范围及其项目,估计所需修理费用,经与保险公司商定后再进行修理。修理结束后,凭开列的修理费用单据(包括材料及用工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7、保险车辆除外责任的确定: 除外责任即保险车辆所受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内。属于除外责任的情况有: (1)因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或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坏,包括车辆被征用、拘留、扣押、没收、封锁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2)被保险人或强加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3)竞赛、测试速度、无正式驾驶证驾驶、酒后驾驶、药物麻醉状态下驾驶,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4)车辆正常磨损、腐蚀以及胎自行爆裂,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和油漆费用以及非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5)车辆受损后未经必要的修理而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6)车辆因发生灾害事故,导致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支出。
8、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确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由保险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由此而产生的善后工作不由保险公司负责,而应由被保险人处理。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确定,有以下区分标准:(1)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驾驶员、售票员、半年工、乘客和搭客等)均不属于第三者,但对公有保险车辆来讲,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只要一下车,就成了第三者;(2)私有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都不属于第三者;(3)保险车辆上的财产,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所有的或代管的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但对投保规划较大的单位,财产的解释由投保双方协商决定。因而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下列人员的伤亡或财产损毁,均不属第三者的保险范围:A.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B.本车的驾驶员;C.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 1、车辆保险的种类: 车辆保险有两种,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主要指车辆本身(包括随车备的零部件和设备)在停放或行驶中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如路边的行人、财物等,而驾驶员及车上所有人员均不是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保险。两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都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如果驾驶员想对本身安全保险,则需投保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其他人身保险。在投保时,驾驶员及单位可以两种保险一并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投保。为了使个人或单位得到较为完整的经济保障,保险时最好能两种一并投保。
2、办理保险的手续: 凡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或联户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的)车辆,只要牌证齐全,经车辆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均可向全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1)个人投保手续: 将车辆开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随身带齐本人的工作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有磁投保车辆的有磁证件,如果是从事个体营运的车辆,还应带上营业执照,到当地保险公司业务科办理投保手续。经保险公司验明有关证件认为符合投保条件后,填写车辆投保单。保险公司检查投保单填写无误后,根据情况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符合保险条件,便可以确定起保时间,并核收保险费。起保时间由投保人决定,可立即开始,也可以办理预定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年、月、日、时直至分,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分别签字盖章,保险单生效时间从约定起保日的当天0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的当天24时止。保险有效期以1年为限,可以多于1年,但不能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保,只是要重新办理手续。保险单一式两份,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分别保管。如果在保险期内出险,索赔依据就是保险单和保险费交纳收据。
(2)集体单位投保手续: 除带必要证件外,尚需开列出投保车辆的型号、牌号、行驶证号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手续或派人到投保单位去办理手续。目前,大多数省、市已实行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办法,保险公司在车辆检验部门通常派有工作人员,在车辆接受检验的同时,直接为车辆办理保险业务。
(3)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手续:与上述基本相同,可与车辆损失同时投保。
3、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投保费用。在计算保险费之前,应先弄清楚保险费率的核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率有明确的规定。各保险分公司在此规定基础上确定投保车辆的具体保险费率,在确定时应掌握以下几条标准:(1)如果车辆兼作不同用途(如既载货又载客,或既自用又营业),则按高档费率计算;(2)如果是出租车辆和专业运输车辆或其他载客装货收取运费和租金的车辆,均应按营业性车辆计算保险费率。另外,个体、联户经营运输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有执照的车辆,也应按营业车辆核定保险费率。
4、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的确定: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如果有下列情况导致投保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1)碰撞、倾覆、失火或爆炸;(2)暴风、龙卷风、雷击、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沙暴、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动物体的坠落;(3)全车失窃超过3个月;(4)运载保险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驾驶员随车照料的车辆造成的损坏。 此外,保险车辆由于上述原因而采取保护、施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5、保险车辆失窃,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备案: 全车失窃3个月以上仍未寻获,可持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如果只是部分零件失窃,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在失窃后,偷车人在外造成了车辆本身的损失,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偷车人驾驶保险车辆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其经济损失根据有关部门的裁决来确定。全车失窃3个月以后,保险公司已赔付后又寻获车辆时,或退回保险金领回全车,或全车由保险公司处理,由两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6、保险车辆遭受损失需要修理时如何处理: 保险车辆在遭受意外损失时,应先明确责任范围。如果是属于保险内的损失需要修理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明确修理范围及其项目,估计所需修理费用,经与保险公司商定后再进行修理。修理结束后,凭开列的修理费用单据(包括材料及用工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7、保险车辆除外责任的确定: 除外责任即保险车辆所受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内。属于除外责任的情况有: (1)因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或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坏,包括车辆被征用、拘留、扣押、没收、封锁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2)被保险人或强加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3)竞赛、测试速度、无正式驾驶证驾驶、酒后驾驶、药物麻醉状态下驾驶,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4)车辆正常磨损、腐蚀以及胎自行爆裂,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和油漆费用以及非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5)车辆受损后未经必要的修理而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6)车辆因发生灾害事故,导致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支出。
8、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确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由保险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由此而产生的善后工作不由保险公司负责,而应由被保险人处理。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确定,有以下区分标准:(1)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驾驶员、售票员、半年工、乘客和搭客等)均不属于第三者,但对公有保险车辆来讲,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只要一下车,就成了第三者;(2)私有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都不属于第三者;(3)保险车辆上的财产,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所有的或代管的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但对投保规划较大的单位,财产的解释由投保双方协商决定。因而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下列人员的伤亡或财产损毁,均不属第三者的保险范围:A.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B.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