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0日,赵军从东海县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别克车,后以跑业务为由从该租赁公司又租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几天后,正值春节,被债主讨债的赵军苦于囊中羞涩,便伪造了假行车证,将别克车作抵,向李某借款3万元。
次日,李某通过查询得知该别克车为租赁公司的车,便急忙找到赵军,让他还钱。但借李某的3万元钱已被用于还债,见事实真相被揭穿,赵军担心自己的罪行被李某告发,只好拆东墙补西墙,运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再一次伪造假行车证将手中租来的桑塔纳轿车抵押给周某,借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