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因没有驾驶证,找王先生帮忙租车。碍于朋友情面,他用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租了一辆小汽车并借给该朋友。后来,朋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小轿车严重损毁致报废。如今,死者家属和汽车租赁公司都找到王先生,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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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王先生以自己名义在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他和公司之间建立了租赁车辆的民事法律关系。王先生把该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后朋友开车发生事故身亡并致车辆报废,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王先生存在过错,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此外,王先生还应当对报废的小轿车进行赔偿。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报废小汽车的交强险不能支付给他去世的那位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