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邮编:401121),市民也珂将意见发送至fsc63898250@126.com。
据了解,目前我市现有汽车租赁经营户556户,租赁车辆5000辆左右。
9座以下车才能租赁
据市政府法制办介绍,“征求意见稿”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依照合同约定,将9座以下小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该负责人解释,9座以上客车载客人员多,安全性要求高,需要更严格的安全检测维护措施和更专业的驾驶员,而租赁车辆达不到营运车辆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9座以上客车的租赁需求,可以通过客运企业的包车业务或一般财产租赁加以满足。
将货车租赁排除在本“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范围之外,是因为货运市场的开放性较强,货车租赁矛盾较少,经工商登记即可进行货车租赁。
租赁车要领“身份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到所在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租赁车辆标识卡”,即“身份证”,以增强租赁车辆识别性,便于监督检查,也便于及时掌握行业信息。这张“身份证”还有有效期。市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这便于增强监管手段、防止标识卡被滥用。
租赁车不得提供驾驶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考虑到提供驾驶劳务的租赁经营,会对出租汽车客运带来很大冲击。
不过,汽车租赁行业在婚车租赁和客户固定且租期较长的高端汽车租赁活动中,存在提供驾驶劳务的强烈市场需求。因此,对用于婚庆活动和连续租赁3个月以上的两类情形,允许提供驾驶劳务。 http://www.jinanzuche.net/